濫收水費|違例濫收深水埗劏房租戶水費 業主承認16項控罪

社會

撰文: 梁薾心

發布時間: 2024/11/13 16:02

最後更新: 2024/11/1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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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濫收劏房租戶水費罪成。(資料圖片)

水務署公布一名劏房業主因向其位於九龍深水埗基隆街劏房的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日(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16項控罪。

自首宗案件於2022年6月定罪以來,本案為第22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至1.6萬元;亦是自《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於今年4月19日生效以來第6宗定罪案件。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要求業主和其代理人等提交租約、水費收據或付款紀錄,沒有遵從要求可被視作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萬元,以及可就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處罰款最高1,000元,預期檢控個案數量將增加。修訂條例亦提高濫收水費的罰款至最高2.5萬元;同時向水務監督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強烈勸諭業主為其劏房租戶申請安裝獨立水錶,以減低違反修訂條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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